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的要求,为规范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揭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要求“各省(区、市)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要求“对于需要由政府主导运作的2016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融资模式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而当地政府出台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是融资贷款的必备要件。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粤建保函[2016]629号)第三十九条:“有棚改任务、并选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棚改的各市县应于本办法印发之日后三个月内制定本地区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当前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制订了《揭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办法》出台后,将从各方面按照购买服务的模式,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促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办法》起草后,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一)概念。《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县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实施,采用政府采购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
(二)购买主体。本办法的购买主体是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承接主体。《办法》所指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为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场化企业。各级政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和程序选择合格的承接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在棚改项目中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实施建筑工业化。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四)购买范围。《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五)购买资金来源。《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所需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六)采购程序。《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为以下六个步骤:
1、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年度规模,在科学测算拟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成本后,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年度资金需求编入部门预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预算按有关规定批准后,购买主体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数量、经市场调研后的估算价格、需要达到的服务目标、对服务目标的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拟实施采购时间及购买方式等内容。
2、确定购买主体。各级政府确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相关项目后,授权确定购买主体。
3、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4、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服务标的、数量、质量、期限、验收方式和标准、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5、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6、评价验收。服务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七)部门职责分工。《办法》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做了明确分工:
1、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棚改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审核各地棚改项目性质、规模以及是否纳入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
2、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3、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滞留建设资金或者不及时足额安排采购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5、购买主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6、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及项目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