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水费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指的是什么?
这里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将现行榕城区辖区内收取的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合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四个环节及相关管理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榕城区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生活垃圾运输,生活垃圾终端处置,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更新、改造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二、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有什么必要性和意义?
(一)落实“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体现社会公平。
(二)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三)推进我区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城市的建设、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四)提高人民环保意识,促进人民养成节约用水习惯。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和对象是如何界定的?
在榕城区辖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口(以下简称“缴费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是什么?
榕城区生活垃圾费收费标准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是什么?
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按用水量逐月计收(即采用水消费量系数法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改变了以往按人口数量、经营面积等进行征收的方式,通过自来水使用量征收生活处理费,并与自来水缴费一并征收,不仅实现“谁污染,谁付费”、“多污染,多付费”的原则,而且实现“解放工时,精准公平”收费,有利于提高人民环保意识,促进人民养成节约用水习惯。
六、对特殊的社会群体有什么优惠政策?
下列对象减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区民政局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并发证的低保特困户和特困职工家庭,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减免对象。
符合上述(一)(二)款之一的缴费人可凭有效文件资料,报收费单位核准后通知代收单位执行;其他减免对象,由收费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减免对象每年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确认的有效资料报收费单位核准,如未提交有效资料,收费单位应予取消其免收或减收资格。
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依据是什么?
主要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揭阳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指导意见》(揭城执〔2019〕41号)、《关于揭阳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揭城执〔2020〕9号)、《揭阳市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揭榕府规〔2021〕1号)等。
八、拒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有何处罚措施?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收费单位按照《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交;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由收费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缴费人由于计量水表后漏水等原因造成用水量异常的,如何申办退款?
缴费人因计量水表后漏水、意外爆裂等原因造成用水量异常而缴交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向收费单位提交申请,并提供供水企业出具的此前三个交费周期的用水量证明,得到认定后,可按此前三个交费周期的平均用水量重新计收,多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部分由收费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退回。
十、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如何使用与接受监督的?
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十一、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实施?
《揭阳市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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